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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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采用直接选举制度。于1979年开始,通过复数选区简单全票制和两轮选举制选出代表,候选人必须得到过半选民支持才能当选,两轮选举首轮采用简单多数决,次轮采用有条件的相对多数决。不过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无一候选人取得过半数选票进而无人当选的情形[10]。
地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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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场——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
地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采间接选举制度。于1954年开始,通过开放式名单比例代表制和同意投票制选出代表,候选人必须得到总代表数的过半数支持,且依得票数由高至低排列依次当选,直到达到应选人数为止。由于此类选举差额率往往较低,因此容易出现绝大多数提名人均能当选,选举缺乏竞争的情况。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相应省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政党、人民团体,或十人以上联名推荐。该法还规定,地级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也由下一级人大参照这种方式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的选举委员会成员选出36名正式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的的选举委员会成员选出12名正式代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权未及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各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协商选派”。[7]另有评论指出,居住在大陆地区的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国民如参选人大代表,可能会因违反中华民国政府制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而受到处罚。[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代表中的解放军代表是由各地驻军召开“军人代表大会”或全体部队直选选出的。其名额多少由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决定。而解放军代表在全国人大中所占比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一个中央军委办公厅设置的“选举委员会”进行分配[5]。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人大代表由各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分别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则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一般采取开放式名单比例代表制和同意投票制,代表可划去任意不满意的人选,并使未划去的委员数少于应选名额,即视为有效票。
国家领导人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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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和周恩来正在填写选票。二人稍后以全票当选首任中国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的选举采取等额、间接选举制度,候选人只须得到总代表数的过半数支持即可当选[13]。
在中国大陆,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国务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常设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4][15]一般而言,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正副主席是经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交提名,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审议并过半数通过取得正式提名,最终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则由国家主席提名,大会全会以绝对多数同意任命即可。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往往在该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