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托管的股票,在中登公司或托管证券公司办理冻结均可。对于未实行托管或证券公司自营股票、非流通股的首次冻结、轮候冻结,则只能在中登分公司进行冻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证券交易场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其市场交易的股票对应登记在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深圳分公司及中登北京分公司。对于不同证券市场股票的冻结、解冻、扣划,仅能由对应的中登分公司办理。
对于资金账户的冻结,因系由托管的证券公司开立,据此只能在托管证券公司办理。
(二)质押股票的冻结
对于质押股票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标记”概念,即质押股票有个特殊的冻结方式:“标记”。如果质押权人冻结质押股票,是冻结;非质押权人冻结质押股票则只能“标记”。被“标记”后任一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冻结的中登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将该部分股票状态调整为冻结状态。
同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据此,“标记”后质权人可直接行使质权处置股票,不受“标记”影响。
(三)冻结限额:超标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据此,可申请冻结的股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执行债权的20%,以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如发生交易价格大幅变动,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冻结。
(四)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收取,法定孳息按约定或交易习惯取得。一般情况下,法定孳息属于第三人承担的义务。如股息、红利等法定孳息是由上市公司支付的,但一般冻结通知并不送达上市公司,据此股票冻结原则上不及于孳息,孳息需要另行冻结。
目前,中登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都规定,冻结股票时要明确是否将孳息一并冻结,如要冻结孳息的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
(五)冻结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据此,股票冻结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资金账户冻结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冻结到期之前可以进行续行冻结,续行冻结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年,资金不能超过一年。轮候冻结的,从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时间。
小结
综上,上市公司股票的查控与冻结程序较为复杂,实践中需基于股票的性质、状态不同进行区分处理,方可确保债权人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